政策解读:三部委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2008号 ),要求各省 (区、市 )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 6月底前,各省 (区、市 )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 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 (铅、汞、铬、镉、类金属砷 )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 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