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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12条举措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0   浏览次数:917
日前,山东省地税局出台《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简政放权、规范执法行为和落实扶持政策四个方面,推出12条具体扶持措施,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日前,山东省地税局出台《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简政放权、规范执法行为和落实扶持政策四个方面,推出12条具体扶持措施,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要用足用好政策,释放更多红利。”据此要求,山东省地税系统将大力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保障企业依法享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扶持发展新能源、促进环境保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并及时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使山东省“走出去”企业充分享受所在国(地区)的税收协定待遇。

 

推行“客户端”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离线填写申报表。对于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简化申报周期,按季度申报纳税。优化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方式,改变纳税人逐户逐年进行定税的管理方式,实行批量处理;对不需要调整纳税定额的纳税人,不再对纳税人逐年进行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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