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商务部就部分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其中,关于外资审核方面,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