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不是消费者?
被告方认为,原告是名职业打假人,其不是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对此原告的代理人予以否认,“原告绝对不是职业打假人。即便知假买假,这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啊。”张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他买这么多包除了自己用之外,还准备送人。
“当我发现问题并通过国家专业检测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人造革后,被告仍拒不承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进行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张先生表示,去年3月,朝阳工商就已经对被告商场进行了行政处罚。
判决结果 不认定欺诈 退货退款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商品中文合格证上标注的面料材质与实际材质不符,商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就此承担赔偿三倍货款之惩罚性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16只乔治·阿玛尼手提包及手提/斜背包里衬内附水洗标中,均以英文标注了真实的面料材质。
张先生送交皮革检验中心检验的款号为OW232的手提包及款号为SW292的手提包里衬内附中文标识亦标注了真实的面料材质。
商场并未隐瞒涉案商品的真实面料材质,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商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根据皮革检验中心答复意见,无法比较人造革与织物两种面料孰优孰劣,张先生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表明使用人造革作为面料与使用织
物作为面料的提包在产品成本、使用价值及商品价格方面的优劣差异。
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商场具有意图使消费者基于面料的优劣差异而陷于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的故意。
据此,虽然涉案商品中文合格证上标注的面料材质与实际不符,但对于涉案商品来说,商场销售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之构成要件,故法院无法认定被告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故法院判决,张先生将涉案所购商品退还商场,对方则退还购包款2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