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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美国纺织品及服装须加施标志或标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5   浏览次数:1076
从中山市检验检疫局了解到,近日,美国《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及《羊毛产品标签法》又出新规定,要求进口纺织品及服装必须加施标志或标签,标签必须采用英文标识,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则。

从中山市检验检疫局了解到,近日,美国《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及《羊毛产品标签法》又出新规定,要求进口纺织品及服装必须加施标志或标签,标签必须采用英文标识,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则。

据了解,新规则规定:对纤维成分的标注必须采用非商标纤维名称,且应按重量的百分比由大至小顺序排列;纤维名称可使用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的纤维名称;商标名称可与非商标纤维名称一并使用;纤维成分可于标签背面标明,但有关资料必须容易找到;占纤维总重量不足5%的纤维不应以名称识别,而应列为其他纤维,但毛或再生毛及具特殊功能的纤维除外。

关于产品的原产地标签,美方规定,除非有先例允许其他标记方式,否则所有服装必须以布标签标示原产地。

此外,原产地名称前面必须加上Madein或Productof等类似字眼,让最终购买者清楚看到,以免被误导。

当然,美方也同意在若干情况下接受在服装内面领口位置的布料上直接丝网印刷的原产地标志。此外,双面服装也豁免领口标签规定。

例如,一件可双面穿着的女装短背心,可于背心内面下侧缝骨贴上永久水洗标签,以及采用紧系于领口的飘带式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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