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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新规对纺城商户利好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27   浏览次数:1143
记者近日从县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业内人士称,此规定的施行,将给我县纺织外贸行业带来利好,促使行业规范操作,促进货代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将注重保护国内买方的合法权益。

记者近日从县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业内人士称,此规定的施行,将给我县纺织外贸行业带来利好,促使行业规范操作,促进货代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将注重保护国内买方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国际货运代理业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随着外贸出口的高速增长,我县的国际货运代理业迅猛发展,已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行业,在服务对外贸易、促进纺织产业发展、吸引外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我县物流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起步较晚,相比其他行业,货代行业的发展尚不成熟,加上货代市场企业数量激增,无序竞争和发展失衡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到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货运代理企业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货代纠纷日渐增多,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因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其法律关系复杂,企业对这种带有涉外性质的诉讼知之甚少,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不少企业受传统观念影响,往往不敢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而这次出台的《规定》,则是全方位地对涉及海上货运代理纠纷进行了系统规范,促进货代行业健康发展。二者结合起来,有利于更好地指导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审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记者从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近年来,一些货代公司串通国外买家搞“无单放货”,进行利益分成的案例时有发生,律师潘兆忠就承接到一个类似的案例。他说,这次出台的《规定》,禁止扣留提单,规定货代企业优先向实际托运人交付提单,规定海上货运代理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货代企业对不具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货代企业未尽审慎义务致损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系列规定填补了当前货代实务中的漏洞,极大地保障了国内外出口方的权益,将给轻纺城市场的外贸行业带来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

在轻纺城市场从事外贸的叶先生认为,《规定》的出台,约束货代企业行为的同时,也提高了货代企业的权益,营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货运代理环境,平衡了货代企业与国内出口企业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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