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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纤检局:完善“黑心棉”的监管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20   浏览次数:1040
当前需要结合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和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法治纤检,完善打击“黑心棉”的监管机制,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行业自律、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节约型社会作出专业纤检机构应有的贡献。

当前需要结合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和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法治纤检,完善打击“黑心棉”的监管机制,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行业自律、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节约型社会作出专业纤检机构应有的贡献。

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法治纤检

完善“黑心棉”监管机制,需要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法治纤检。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以质量法律为基础,行政法规为主干,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为补充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产品质量法》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是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2001年8月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确立了专业纤检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明确了纤检机构监管职责和棉花经营者质量义务。2001年8月1日发布的《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经贸委、卫生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意见》和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使絮用纤维制品的监管更具针对性。2006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部门规章《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明确了各级专业纤检机构的主体责任,对建立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推进絮用纤维制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法规体系的建立完善标志着法治纤检建设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法规体系的建立为专业纤检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定依据的同时,也为纤检机构设定了严格责任,纤检机构必须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管,做到“有为必有据,有为必有序,有为必有责,有为必有果”。

抓好源头,强化原料监管

完善“黑心棉”监管机制,需要抓好源头,强化原料监管。2004年4月7日央视二套“千里追击黑心棉”节目反映了再加工纤维生产加工产生的环境污染和滋生“黑心棉”泛滥的问题。节目播出后,华东数省所涉地区由政府牵头整治,在相关部门参与下,专业纤检机构对再加工纤维加工絮用纤维制品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取得了一定效果。一些地方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和利用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基础,在当地经济和老百姓生活中占有相当的份量,客观上看,由于棉花供求矛盾和废旧纤维制品下脚的废物利用,再加工纤维加工与利用具有合理因素。为防止再加工纤维生产带来环境污染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必须要规范再加工纤维生产加工行为,推动纺织工业废旧资源循环利用规范化、安全化、规模化发展。

为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管,促进再加工纤维的安全、合理利用,2008年9月,中国纤维检验局制定了《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对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利用确定了“疏堵结合、有限利用、规范引导、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核心思想是通过对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利用过程中质量行为的规范,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管,促进再加工纤维的安全合理利用,达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目的。各级专业纤检机构在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部署下,加强了对原料的监管,组织对辖区内再加工纤维生产加工情况开展“三查”:一查企业底数,主要是工商登记入手,调查经营规模; 二查企业生产加工设备、技术、场地等条件;三查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去向,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加强对再加工纤维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销售台帐。

在规范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同时,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还要依据《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将监控环节前移,协助卫生、民政等部门把住医院、传染病疫区、殡葬机构和国外的废旧纤维制品“四种禁用原料”的出口,查禁“四种禁用原料”进行再加工纤维的生产、销售和利用。只有管住“黑心棉” 原料,才能为从源头上加大了打击“黑心棉”的力度,从根本上遏制公开的、成规模的制售“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打下了坚实基础。

抓好重点区域监管,加大执法打假力度

完善“黑心棉”监管机制,需要抓好重点区域监管,加大执法打假力度。各级专业纤检机构在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部署下,加大对重点区域纤维、再加工纤维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的监管和执法打假力度力度,并根据春节后民工返城、院校开学和秋冬时节形成的絮用纤维制品需求和销售高峰,组织开展伪劣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打假,保持高压态势,加强案件查办。近年来,我省质监部门所属纤检机构共办理各类纤维产品案件80余起,捣毁制假窝点56个,查获“黑心棉”及不合格纤维制品15000多件。2011年8月,安徽省纤检局在省质监局部署下针对新安晚报媒体《如此黑心棉竟叫“好运来”》报道,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在当地政府、公安、工商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铲除肥西县高店乡一“黑心棉”加工窝点,没收原料10吨,“黑心棉”2300余床以及加工设备8台/套。同时配合合肥市工商部门查处一起涉嫌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制售“黑心棉”窝点,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强化执法打假有力震慑了公开制售“黑心棉”的违法行为。

2012年初,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随之印发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将打击“黑心棉”工作纳入到2012年行动计划中。当前,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要遵循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通过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工作,掌握生产企业底数,查清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做到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保持执法打假的高压态势,确保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确保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事件。

以集团采购监控为重点,建立长效机制

完善“黑心棉”监管机制,需要以集团采购监控为重点,建立长效机制。采用短期运动式打击“黑心棉”虽然在一定时间内能够集中力量投入人力物力,集中宣传整治,声势浩大,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较强震慑作用,取得一定效果,但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区域性质量问题的内部矛盾,容易出现反复。

安徽省纤检局在教育领域(主要是大专院校)已经连续13年开展了集团采购质量监督,与省高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在絮用纤维制品统一招标采购委托检验、产品质量控制和后处理等方面广泛深入合作。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进货验收把关,对中标企业从原料到成品全程质量监控,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依法立案处理,此项制度实施效果显著,得到了教育部的充分认可,并在全国推广。2011年以来,省纤检局对92所高校开展了进货验收质量把关检验,监控产品数量92.6万件,占全省高校床上用品配备量的90%以上,产品合格率在98%以上。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最终建立起市场制约、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主要内容包括:借助集团采购监控制度,通过规范集团购买行为,控制絮用纤维制品销售的主渠道,对制售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形成间接制约,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引导,推动和促进絮用纤维制品行业自律,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高的渠道,发挥行业内部的监督力、约束力;政府监管在于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不能发挥作用的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场所的专项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制售伪劣絮用纤维制品的行为。(安徽省纤维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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