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财政部与工信部联合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 97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担保资金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省级及跨省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在保的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担保资金办法》同时对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作了具体要求:对小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对微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其他担保业务,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中型、小型与微型企业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给予补助。对2011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微型、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重点包括技术进步项目、专业化发展项目、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增加就业岗位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范围包括: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以及我国境内及港澳台中小企业参加2012年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展位费补助项目等内容。(中国纺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