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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成分标签成欧美服装贸易措施焦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02   浏览次数:916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2年3月31日刊登欧洲委员会法规(EU) No 286/2012,修订法规(EU)No 1007/2011。法规涉及纺织纤维名称以及纺织品纤维成份的标签及标记。
纤维成分标签成欧美服装贸易措施焦点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2年3月31日刊登欧洲委员会法规(EU) No 286/2012,修订法规(EU)No 1007/2011。法规涉及纺织纤维名称以及纺织品纤维成份的标签及标记。

该项修订法规把一项新的纤维名称polypropylene/polyamide bicomponent(聚丙烯/聚酰胺复合纤维)纳入法规附件I内,并在附件VIII及IX内为该种新纤维的统一测试方法做出界定。聚丙烯/聚酰胺复合纤维纳入附件I成为新纤维名称后,在欧盟各国,纺织产品的标签及标记必须使用这个名称说明这种纤维成份。

法规(EU)No 1007/2011是关于纺织纤维名称以及纺织品的纤维成份标签及标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必不可少,其规定纺织产品(包括纺织纤维的重量百分比至少达80%的产品)以及包含在其他产品中成为有关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纺织品,均在规例规管范围,在欧盟市场销售时,必须附上标签、标记或相关商业文件。

符合2009年纺织品指令所定规格以及于2012年5月8日前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纺织品,直至2014年11月9日仍可在欧盟市场销售。

近年来,纤维成分标签已逐渐成为欧盟、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我国服装出口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焦点。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有关纤维成分标签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如欧盟发布的2008/121/EC号指令,分别对纺织纤维的名称、纺织品标签内容和其他标记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纺织品名称、纤维成分和标签所标内容不符、标签字体不明显或含混不清、生产商没有在相关文件中清楚列明纤维成分的名称和资料等,都将被列为不合格产品,而且还对成分标签标注及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作了具体要求,规定仅有一种纤维组成的纺织产品方可使用“100%”、“纯”、“全”等标识。

然而,我国相关出口服装企业对标签的关注远远不够,检验检疫部门在日常检验监管中对标签的抽查结果也不容乐观,因出口服装标签不符合要求而遭遇退货、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欧盟是我市纺织品出口的最大输入国之一,其中鄞州地区又是输欧纺织服装的重点。据统计,2011年度内,鄞州检验检疫局共检验出口服装42091批,货值 9.16亿美元,其中40%的份额出口至欧盟。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服装出口生产企业,要认真解读国际上有关纤维成分标签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使用标准规定的术语和名称。同时要按标准规定,按出口国要求,规范出口服装成分标识,正确标明纤维含量、种类,纤维成分及含量比例必须与实物相符,以规避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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